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代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額(元)
           
原價日
減價日
加價日
1
甲級禮堂使用費
小時
1
1,800
600
3,600
1.禮堂使用費之原價日、減價日及加價日,於前111月底前由殯葬處公告。
2.每日18時(遇加場日為19時)起至次日6時止,使用禮堂均以減價日收費。
3.禮堂每日使用時間:甲級:2場次,8時至11時、13時至16時;乙級、丙級、丁級:3場次,8時至10時、11時至13時及14時至16時。
 
2
甲級禮堂冷氣費
小時
1
1,200
3
乙級禮堂使用費
小時
1
750
300
1,500
4
乙級禮堂冷氣費
小時
1
450
5
丙級禮堂使用費
小時
1
600
225
1,200
6
丙級禮堂冷氣費
小時
1
300
7
丁級禮堂使用費
小時
1
225
75
450
8
丁級禮堂冷氣費
小時
1
150
9
助唸室使用費
小時
1
150
 
10
助唸室冷氣費
小時
1
75
 
11
遺體接運費
1
1,000
1.以接運至第一、二殯儀館且10公里內為限,超過10公里部分每5公里加收500元,不足5公里以5公里計算。
2.接運範圍包含本市、新北市、基隆、桃園。
12
遺體防腐費
1
500
注射福馬林消耗性成本。
13
遺體寄存費
/
1
400
1.7日以下減半收費。
2.17日者,除前17日按表收費每日400元外,自第18日起每日為800元。
3.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4
遺體洗身費
/
1
35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5
遺體化妝費
/
1
30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6
遺體著裝費
/
1
30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7
遺體大殮費
/
1
300
非設籍本市者2倍收費。
18
遺體縫補費
5
1,050
5吋內1050元,超過5吋部分,每1吋加收100元,未滿1吋以1吋計算。
19
禮堂善後處理費
1
甲級500                                             乙級300                                               丙級200                                        丁級100
包含奠祭完畢輓聯、垃圾等清運處理費。
20
遺體火化費
1
2,000
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1
骨骸火化費
1
1,000
1.設籍本市且採樹葬、花葬、海葬等環保葬法者不收費。
2.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2
富德公墓使用費
平方公尺
6.6
73,2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年限為7年。
23
富德公墓使用費
平方公尺
13.2
221,7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年限為7年。
24
預鑄式公墓使用費
  1
77,000
限設籍本市者使用,年限為7年。
25
骨灰寄存費
1
10,000
1.限寄存於富德靈骨樓或陽明山第一靈骨塔。
2.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6
骨灰寄存費
1
各樓層第3至第7層收費為60,000,其餘各層收費為50,000
1.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2.限寄存於陽明山第二靈骨塔
3.使用年限為50年。
4.設籍本市北投區林泉里、泉源里(2鄰、4~16鄰)、永和里(1~19鄰)2年以上之往生者以2折收費。
5.設籍本市北投區泉源里(13鄰)、永和里(20~24鄰)、中心2年以上之往生者以5收費。
27
骨骸寄存費
1
30,000
1.限寄存於富德靈骨樓或陽明山第一靈骨塔。
2.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28
神主牌位寄存費
1
10,000
1.限寄存於富德靈骨樓。
2.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3.使用年限為50年。
29
神主牌位寄存費
1
20,000
1.限設籍本市者使用。
2.限寄存於陽明山第二靈骨塔。
3.使用年限為50年。
30
履勘費
1
1,000
1.本項目收費對象為需地機關。
2.配合需地機關辦理墳墓履勘、測量、造冊之費用。
31
許可證、證明書類行政規費
1
中文版50                            英文版100
墳墓埋葬、起掘、火化等許可證及防腐證明之核發及補發之行政規費。
一、往生者設籍本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本收費基準表中各項設施及服務,除公墓按表收費外,其餘各項得申請減免:
  (一)本市低收入戶或安養院之公費院民,全免。
  (二)原住民,全免。
  (三)因公殉職之軍公教人員,全免。
  (四)在本市醫療院所捐贈器官者,全免。
  (五)無名(主)屍體,全免。
  (六)非低收入戶,其生活確實貧困者,減半收費。
  (七)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死或因檢察官辦案需要暫不殮葬或其他特殊案件經殯葬處核准者,依其核准金額減免。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申請遺體寄存費減免期限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無名(主)屍體,經查明姓名、身分、住址後,依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通知家屬具領,自具領日起,應繳納規費。
二、設籍本市中山區行政里、行孝里、行仁里、松江里、江寧里、新生里、新福里、新喜里、大佳里、新庄里、江山里、中庄里、下埤里及大安區黎元里、學府里、芳和里、臥龍里及文山區興泰里、博嘉里及北投區林泉里、永和里、泉源里、中心里之往生者,自死亡日起十五日內出殯者,使用本收費基準表中各項設施及服務,除公墓及骨灰罐(罈)寄存項目按表收費外,其餘各項均免費。但超過十五日出殯者,自第十六日起之各項費用仍應依規定繳納。
三、加場日指殯葬處公告加開第四場次(十七時至十九時)之日期。

資料來源:臺北市殯葬管理處http://www.mso.taipei.gov.tw/MP_107011.html